



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新政策
編輯:2025-04-14 17:41:26

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組織起草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 活要求(征求意見稿)》。
該標準擬于發布后12個月正式實施。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現面向各單位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于2025年6月5日。
新標準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 活總體流程、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和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實名登記和*工作。
本文件不適用于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
注1:飛行玩具是飛行真高不超過30 m,起飛重量小于0.25 kg,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 m,飛行速度不超過18 km/h,且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全程靠人工操作進行飛行的遙控玩具。
注2:模型航空器也稱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載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自由飛、線控、直接目視視距內人工不間斷遙控、借助第一視角人工不間斷遙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二、實名登記和激 活總體流程
1.實名登記和*流程
實名登記和激 活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合規使用的前提。在民用無人
機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完成實名登記后,民用無人機生產者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者系統”)或民用無人機系統通過與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實現所有者身份核驗與民用無人機的激 活管理。具體流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實名登記: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在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民用無人機的實名登記;
b) 實名核驗請求:民用無人機*前,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向實名登記系統發起實名核驗請求,驗證無人機的實名登記狀態;
c) 實名登記狀態反饋:實名登記系統收到請求后,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返回該無人機的實名登記狀態;
d) *決策: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根據實名登記狀態確定是否*民用無人機;
e) *狀態反饋:民用無人機*后,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反饋*狀態,確保系統記錄更新;
f) *狀態同步: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將民用無人機的*狀態同步至實名登記系統,確保兩系統數據一致,完成閉環管理。
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 活流程見下圖:

2.取消*和注銷登記流程
當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或民用無人機退出使用時,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通過與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實現取消激 活和注銷登記管理。具體流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取消*:所有者在民用無人機上取消*;
b) 取消*狀態報送: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取消*后,民用無人機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報送取消*狀態;
c) 置為未*狀態:民用無人機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將無人機置為未*狀態;
d) 注銷登記: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向實名登記系統報送注銷登記原因,請求注銷該無人機的登記信息,實名登記系統收到申請后,將民用無人機的登記信息注銷,完成流程閉環。
民用無人機取消激 活和注銷登記流程見下圖:

溫馨提示:實名登記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的強制性要求,確保無人機使用者身份可追溯。未登記可能面臨罰款(200-2萬元)或沒收無人機的處罰。
來源| 中國民航局

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新政策
編輯:2025-04-14 17:41:26

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組織起草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 活要求(征求意見稿)》。
該標準擬于發布后12個月正式實施。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現面向各單位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于2025年6月5日。
新標準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 活總體流程、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和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實名登記和*工作。
本文件不適用于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
注1:飛行玩具是飛行真高不超過30 m,起飛重量小于0.25 kg,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 m,飛行速度不超過18 km/h,且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全程靠人工操作進行飛行的遙控玩具。
注2:模型航空器也稱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載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自由飛、線控、直接目視視距內人工不間斷遙控、借助第一視角人工不間斷遙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二、實名登記和激 活總體流程
1.實名登記和*流程
實名登記和激 活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合規使用的前提。在民用無人
機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完成實名登記后,民用無人機生產者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者系統”)或民用無人機系統通過與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實現所有者身份核驗與民用無人機的激 活管理。具體流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實名登記: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在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民用無人機的實名登記;
b) 實名核驗請求:民用無人機*前,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向實名登記系統發起實名核驗請求,驗證無人機的實名登記狀態;
c) 實名登記狀態反饋:實名登記系統收到請求后,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返回該無人機的實名登記狀態;
d) *決策: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根據實名登記狀態確定是否*民用無人機;
e) *狀態反饋:民用無人機*后,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反饋*狀態,確保系統記錄更新;
f) *狀態同步: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將民用無人機的*狀態同步至實名登記系統,確保兩系統數據一致,完成閉環管理。
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 活流程見下圖:

2.取消*和注銷登記流程
當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或民用無人機退出使用時,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通過與實名登記系統的交互,實現取消激 活和注銷登記管理。具體流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取消*:所有者在民用無人機上取消*;
b) 取消*狀態報送: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取消*后,民用無人機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報送取消*狀態;
c) 置為未*狀態:民用無人機向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將無人機置為未*狀態;
d) 注銷登記:生產者系統/民用無人機系統向實名登記系統報送注銷登記原因,請求注銷該無人機的登記信息,實名登記系統收到申請后,將民用無人機的登記信息注銷,完成流程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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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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